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32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
被申请人:祁东县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祁东县永昌街道曙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金金,职务:主任。
申请人周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祁东县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回复违法,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确认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永昌街道兰芝塘居委会四组村民,因兰芝塘4组(石塘)安置地建设需要由被申请人征收该组土地。为核实相关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安置方案;涉及该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1日签收至今未进行公开,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详情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材料,本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回复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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