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司法局 >>通知公告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8 17:00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29号


申请人:方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慧忠,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逾期未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回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其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红薯淀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依法核查予以立案,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答复并告知,被申请人未回复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和投诉举报信邮寄单、构面记录截图,案涉产品照片、投诉举报信签收记录及被申请人来函短信图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挂号信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2024年4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当日同短信回复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受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本单位执法人员联系了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解,由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据被举报人说明因平台失误造成此次事件,已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再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短信发送截图。

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通过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处花费15.8元购买了红薯淀粉1袋,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无标签标识,遂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红薯淀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联系了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解,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在行政复议期间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再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8日





附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 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