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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复决字〔2024〕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12 10:44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69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支某某,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祁东县县正西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曾定健,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电子邮件)及内容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电子邮件)及内容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祁东县永昌街道XX村XX组(原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原宅基地及房屋因XXX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至今未享受到住房安置补偿且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为了解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表》,表中涉及14项政府信息。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该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答复内容不适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EMS签收凭证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且被申请人答复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

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述称,虽然收到了被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该答复未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中所需政府信息情况描述为:1、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的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项目涉及的请示文件,以及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对该请示作出的批复文件;2、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证明已将前述公告在申请人所在的XX村XX组(原五组)进行公告的文件(例如照片、公告确认书等);3、征收土地勘测定界红线图;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6、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文件(征地调查成果),名称可能为《征收土地勘测面积/土地权属调查表》、《征收/用地情况明细表》、《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将该公告在申请人所在XX村XX组(原五组)进行张贴公示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公示照片等):就前述公告方案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及举行听证所涉及的文件(如无异议证明、放弃听证证明等);8、征收土地的"一书四方案"(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9、征收单位与申请人所在的XX村XX组(原五组)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附图附件,以及证明征收单位已将协议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足额发放至该村组的证明文件(例如转款凭证、加盖政府公章的发放台账等):10、征收单位对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绘及登记而产生的相关资料,例如《建筑及附属设施登记表》、《房屋拆迁核算表》、房屋平面图及照片等;11、征收单位核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指标以及通知XX村XX组(原五组)社保名额及分配事项的相关政府文件、XX组(原五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12、征收单位专题解决周某某户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事项的会议纪要、处理意见;注:提供2022年11月19日永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周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供贵局检索参考用。13、2012-2016年期间的祁东县(永昌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版):注:贵局在对申请人户征收补偿称"XX组(原五组)早在铁路规划时即被纳入县控规红线范围内,批地建房手续已全部冻结",申请人希望公开当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了解其房屋所在村组最早在什么时候被纳入控规范围内的。14、XX组(原五组)村民周某元、周某中、周某华与贵局或征收实施单位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核算表》/《评估报告》及补偿款发放明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表后,于2024年10月13日作出《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该宗土地于2014年3月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准用地面积11.024公顷,批文号政国土字(2014)352号,你申请查询的土地在此批文范围内。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文、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请凭身份证到我局三楼查询。联系人:陈某某:1520035xxxx.本项目的征地协议书、拆迁合同书、关于周某信访事项资料请到永昌街道办事处查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新要求,从2020年1月起执行,本项目审批时间在2014年。XX组周某、周某中、周某华的房屋拆迁,请他们本人申请查询。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提供的陈某某的联系电话为空号;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后未按照回复内容去查阅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回复不全面的问题,经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本机关认为该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如第10、11和13项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请示、征地(预)公告张贴证明和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张贴证明及听证情况等政府信息未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6、7和8项政府信息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告知了申请人获取申请公开的第1、2、3、4、6、7和8项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虽然告知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存在错误,但不影响申请人按照回复告知的途径和方式去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且申请人收到案涉回复后未按照案涉回复告知的途径和方式去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等法定情形,被申请人未以申请人要求的电子邮件或纸质邮寄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合法且不适当,给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增添了麻烦,导致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受到了减损,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以现场查阅的方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政府信息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其申请公开的第9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但并未告知其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项政府信息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项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同组村民周某元等三位村民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核算表》/《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仅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项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需要他们本人查询,未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且未征求第三方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未予答复,未告知申请人负责其申请公开的第9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联系方式,未告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4项政府信息的理由且未征求第三方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应予部分撤销并责令重作,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5、6、7和8项政府信息的回复;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10、11、12、13、14项政府信息、征地请示、征地(预)公告张贴证明和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张贴证明及听证情况等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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