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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复决字〔2024〕7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6:53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75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祁东县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祁东县永昌街道曙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金金,职务: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回复,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提供及获取方式答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9月13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该申请表载明的提供及获取方式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距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满28个工作日,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政府公开答复,亦未收到经过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的通知,故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函、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物流签收凭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逾期提交了答复书,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中所需政府信息情况描述为:申请人系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XX村XX组(原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原宅基地及房屋因XXX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其作为被征收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文件(征地调查成果),名称可能为《征收土地勘测面积/土地权属调查表》、《征收/用地情况明细表》、《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单位对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绘及登记而产生的相关资料,例如《建筑及附属设施登记表》、《房屋拆迁核算表》、房屋平面图及照片等;4、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以及证明已将前述公告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告的文件(例如照片、公告确认书等);5、征收单位专题解决周某某户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事项的会议纪要、处理意见;注:提供2022年11月19日永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周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供贵局检索参考用。6、征收单位与申请人所在的XX村XX组(原五组)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附图附件,以及证明征收单位已将协议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足额发放至该村组的证明文件(例如转款凭证、加盖政府公章的发放台账等);7、征收单位核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指标以及通知XX组(原五组)社保名额及分配事项的相关政府文件、XX组(原五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8、XX组(原五组)村民周某元、周某中、周某华与贵府或征收单位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核算表》《评估报告》及补偿款发放明细。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遂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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