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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复决字〔2024〕8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13 16:00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88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县正西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曾定健,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附公开材料复印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二、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附公开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照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方式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然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且被申请人答复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中所需政府信息情况描述为:申请人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原洪桥镇XXX组集体土地上有宅基地两处(祁建规地字[2008029]地号26X、26X;具体位置见附件卫星定位图),因该两处宅基地所在地块涉及征收项目及建设项目,为核实该征收项目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补偿安置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现向贵单位申请以下信息:1、案涉宅基地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复核文件;2、案涉宅基地所在地块涉及的征地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3、案涉宅基地所在地块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红线图等政府信息;4、案涉宅基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公告、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配方案;5、案涉宅基地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程序、征求公众意见的材料;6、案涉宅基地所在地块涉及的征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涉及被征收户的分户调查报告、调查登记表、分户评估报告;8、案涉宅基地所涉征地项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9、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及征收补偿金发放到位的证明材料[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拨付情况(含拨付账户、拨付款项)]。(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表后,于2024年9月28日作出《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将申请人提供的经纬坐标点查询,该宗土地于2003年1月6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准用地面积13.5445公顷,批文号(2003)政国土字第26号,申请人申请查询的土地在此批文范围内。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文、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请凭身份证到被申请人处查询。本项目的征地协议书、拆迁合同书、安置地分配方案补偿费支付凭证等,请到祁东县经开区管委会查询。联系人:陈某某:1520035xxxx。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提供的陈某某的联系电话为空号。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回复不全面的问题,经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本机关认为该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如第1、5、6和第7项政府信息未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和第4项政府信息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告知了申请人获取申请公开的第2、3和第4项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虽然告知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存在错误,但不影响申请人按照回复告知的途径和方式去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该申请中要求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方式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以现场查阅的方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和第9项政府信息的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告知了申请人负责其申请公开的第8和第9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但并未告知其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未予答复,未告知申请人负责其申请公开的第8和第9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联系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应予部分撤销并责令重作,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和第4项政府信息的回复;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和第9项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中的第1、5、6、7、8和第9项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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