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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复决〔2024〕第8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09:06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2024〕第8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向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向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市。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住所地: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南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晓芳,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拒不返还申请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返还申请人祁东所字第NO0014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祁国用(1990)字第6355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的父亲刘某桂(又名刘某桂、刘某贵)、申请人向某某、向某某的父亲向某保、申请人刘某的父亲刘某保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坐落在祁东县洪桥街道XX街99号、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祁东所字第NO00148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1990)字第6355xx号。该房屋现认定为危房,为消除危险,政府多次要求申请人拆除改建。申请人听父辈说,1997年该房屋为案外人刘某华贷款抵押在祁东县xxxxx(现为祁东县xxxxx有限公司),申请人无法拆除改建。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27年前抵押,银行迄今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已消灭。申请人遂于2024年6月向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祁东县xxxxx有限公司,请求涂消抵押权。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现存放于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留存者信息,同时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案外人刘某华贷款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随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调取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资料显示没有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也没有抵押权人的信息。故被申请人留存申请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多次要求返还遭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复印件(5份)、天眼查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2、(2024)湘0426民初2337号湖南省祁东县民事判决书、裁定书;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衡阳市房屋登记信息表原件;4、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申请书原件。

被申请人回复称: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做过抵押登记,且没有注销抵押登记。经调阅档案,原房产抵押档案封面上记载有他项权证号0019xx,档案袋内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估价审批表、房屋估价计算表、所有权人刘某桂、向某保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体现申请人的房屋应当办理过抵押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7.13.4条规定,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a)主债权消灭的;b)抵押权已经实现的;c)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申请办理好抵押权注销登记,被申请人才能依法返还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祁东县房屋估价计算表;4、祁东县房屋抵押估价审批表复印件;5、刘某桂、向某保的身份证复印件;6、刘某桂房屋总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登记费收款收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组织了复议听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出席了听证会。双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出示6份证据(与提供给本机关的6份证据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登记,因为房产证上没有抵押权人和抵押金额,也没有抵押权登记存根,被申请人留存申请人的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听证会上申请人出示了4组证据(与提供给本机关的4组证据一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第1组、第4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听证会上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一项证据: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袋,该档案袋是注明了他项权登记证号为0019xx,证明涉案房屋做过抵押登记。申请人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项证据不是法定登记的存根,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的父亲刘某桂(又名刘某桂、刘某贵)、申请人向某某、向某某的父亲向某保、申请人刘某的父亲刘某保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坐落在祁东县洪桥街道XX街99号、101号,刘某贵、向某保、刘某保均已去世,申请人听父辈说,1997年该房屋为案外人刘某华贷款抵押在祁东县xxxxx有限公司,2024年6月申请人向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祁东县xxxxx有限公司(案号:(2024)湘0426民初2337号),请求涂消抵押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祁东县xxxxx有限公司辩称:案外人刘某华贷款80000元目前是逾期未还状态,且涉案房屋并没有为该贷款办理抵押担保,同时,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人刘某华借款时间为1996年6月21日,借期为3个月,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的原件现存放于祁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留存者信息。另,案外人刘某华借款时间为1996年6月21日,借款期限为3个月,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评估的时间发生于1997年3月和1997年8月,该评估时间发生在案外人刘某华借款时间之后,且当时案外人借款的期限已届满,即刘某华借款与涉案房屋的评估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随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调取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资料显示没有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也没有抵押权人的信息,认为被申请人留存申请人的房屋土产权证明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多次要求返还遭拒,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原房产抵押档案封面上记载有他项权证号0019xx,档案袋内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估价审批表、房屋估价计算表、所有权人刘某桂、向某保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体现申请人的房屋应当办理过抵押登记,申请人请求返还产权证明必须先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另查明,自1996年6月起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止,无证据证明有何抵押权人向申请人主张实现涉案房屋抵押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或者抵押权人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财产、债权和债务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由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抵押权不生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已生效的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426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涉案房屋抵押评估的时间发生于1997年3月和1997年8月,该评估时间发生在案外人刘某华借款时间之后,当时案外人借款的期限已届满,刘某华借款与涉案房屋的评估没有任何关联性。且在该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祁东县xxxxx有限公司辩称案外人刘某华贷款80000元目前是逾期未还状态,涉案房屋并没有为该贷款办理抵押担保。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未办理登记的设定的抵押权不生效,被申请人主张涉案房屋办理过抵押登记、申请人必须先申请办理好抵押权注销登记,被申请人才返还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返还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应当履行返还职责。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返还五申请人共同共有的祁东所字第NO0014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祁国用(1990)字第6355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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