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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复决字〔2024〕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1:08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50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鸟江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祁东县鸟江镇学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峰,职务:该镇镇长。

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口头承诺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举行了听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于2024年11月2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一、依法确认申请人在祁东县人民法院领取的7万元系属故意损坏财物款,不是被执行人支付的,应当返还国库,同时确认该财物毁坏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由犯罪人承担法律责任;二、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守信口头承诺,由镇、村负责硬化恢复4.5米宽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三、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或补偿被申请人高某某相应损失款120万元。

申请人称:本案所诉事项已经过一、二审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政府主持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申请人已领取共计7万元(其中由镇、县政府出4万元,法院出3万元),已执行完毕。高某某向鸟江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已满2月,无果,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释明及补正材料,拟证明为了向鸟江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职;2、履职申请书,拟证明有申请履职的行为;3、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的回复函,拟证明回复函的内容错误;4、祁东县鸟江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申请人与当时的镇党委书记张某柏和镇长龙某腾有口头承诺存在;5、(2016)湘0426执字第813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拟证明祁东县人民法院改变了(2016)湘0426民初24号民事案件的案由,(2016)湘04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仍然有效,硬化恢复道路未写在执行和解协议内;6、情况说明,拟证明镇政府有口头承诺;7、祁东县公安局出具的祁公复决字(201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8、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拟证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9、(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0325号民事裁定书;10、(2016)湘04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证据9和10拟证明案涉民事案件到了省高院,一直维护自己的权益,XX组有故意毁坏申请人财物的事实;11、祁公(鸟)决字[2015]17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申请人赢了官司后被殴打;12、鸟江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证据11证明目的一致;13、调解协议,印证了证据11、12;14、协调XX组水渠会议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有硬化恢复道路的口头承诺;15、鸟江镇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高某某申请立案一事回复,拟证明祁东县公安局和鸟江镇派出所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16、(2017)祁法移字第4号祁东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拟证明法院执行程序未到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依法确认在祁东县人民法院领取的7万元系属故意损坏财物款,不是被执行人支付的,应当返还国库一事不是行政复议的范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该项行政复议申请;二、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守信口头承诺,由镇、村负责硬化恢复4.5米宽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一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该项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为:1、在申请人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镇政府帮其恢复相关道路的条款,申请人说有口头承诺,但在镇党政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记录中,均未有相关记录,即使有口头承诺,也系个人行为;2、申请人请求恢复硬化相关道路的请求不是为公共利益所需;3、申请人历年来多次向XX村、鸟江镇反映帮其硬化恢复4.5米宽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村小学的道路,镇政府和XX村本着化解矛盾的初衷,多次组织同XX组村民进行协商并实地察看,但因申请人与XX组矛盾较深,一直没有进展。三、申请人请求赔偿或者补偿120万元损失款并无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该项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提供的证据:洪河公路至原XX小学道路照片,拟证明洪河公路至原XX小学道路无其他村民居住,申请人也未居住在内,硬化恢复该道路不是为公共利益所需。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就双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并作了相应的陈述、申辩。

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5、6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7、8、9、10、11、12、13、1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4、15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真实性和证据来源无异议,且该照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实质要件,本机关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7、8、9、10、11、12、13、16的关联性有异议,本机关认为证据3、7、8、9、10、11、12、13、15、1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4、5、6、14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实质要件,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高某某与祁东县鸟江镇XX村XX村民小组恢复原状民事纠纷一案在祁东县人民法院和鸟江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祁东县鸟江镇XX村XX村民小组给予申请人恢复原状费用70000元整,此款属损害高某某财物款,由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自行恢复本案所判决的位于祁东县鸟江镇XX村XX鞭炮厂的两处房屋(包括水电)原状;二、上述费用70000元整,在2017年月日前全部付清;三、高某某领取70000元恢复原状费用后同意该案执行完毕,高某某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再提出任何要求;四、本案执行费50元由祁东县鸟江镇XX村XX村民小组负担。高某某签订该执行和解协议并领取了70000元恢复原状费用后,一直以其与鸟江镇人民政府存在口头承诺为由要求鸟江镇人民政府硬化恢复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口头承诺即硬化恢复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逾期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进行回复,遂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对于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在祁东县人民法院领取的70000万元系属故意损坏财物款,不是被执行人支付的,应当返还国库,同时确认该财物毁坏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由犯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该项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驳回申请人该项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口头承诺,由镇、村负责硬化恢复4.5米宽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1、农村公路应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修建,不是为某个人利益需要而修建,且农村公路修建需纳入农村道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本案中,案涉道路的恢复硬化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仅为申请人个人利益需要,且该道路的硬化恢复未纳入农村道路建设规划。2、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4(祁东县鸟江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6(情况说明)和证据14(协调XX组水渠会议记录)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由镇、村负责硬化恢复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的口头承诺,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和鸟江镇XX村村民委会为案涉道路的恢复硬化做出了努力,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承诺了申请人硬化恢复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更何况案涉道路是否能纳入农村道路建设规划并不由被申请人决定,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综上所述,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口头承诺,由镇、村负责硬化恢复4.5米宽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的行政复议申请于事实和法律均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该项行政复议请求。

对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或补偿申请人相应损失款120万元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何种权益受损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行政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在祁东县人民法院领取的7万元系属故意损坏财物款,不是被执行人支付的,应当返还国库,同时确认该财物毁坏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由犯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复议申请;

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口头承诺,由镇、村负责硬化恢复4.5米宽原洪河公路畅通至原XX小学内和赔偿或补偿申请人相应损失款120万元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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