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2024〕第64号
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祁东县财政局,
住所:祁东县玉合街道莲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杰,局长。
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祁东县财政局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祁财字[2024]3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决定延期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祁东县财政局作出的祁财字[2024]3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中有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这是采购人祁东县融媒体中心暗箱操作、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招标,内定了特定的品牌。公示的分项价格表证明我方的各项质疑全部都成立。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三家以上的制造商,就证明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投诉书和质疑函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回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有事实和理由,相关招标文件已经专家审定,招标采用的技术参数在全省多个项目中都有进行使用,且项目中采用的产品制造商并非申请人所述的XX等,检索情况也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2、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前,已经送达了《拟投诉处理决定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未提出异议。3、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参数的唯一性,而即便是唯一的,均为一般性技术要求,并非实质性技术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然不构成"恶意串通"投标行为。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提供了招标文件专家审查意见、临湘市等三个县市区的招标文件参数及中标结果、XX信官方网站输入关键词查询图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资料、湖南XX咨询有限公司及祁东县融媒体中心的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招标文件投诉相关条款和拟处理决定书审批意见,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了复议调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述称,多模块收扩机支持NRNSA/NRSA/TD-LTE/FTEFDD制式和支持5G-增强移动宽带(eMBB)技术的全国只有XX唯一满足,如果不串通,就会有三家及以上的单位可以满足。我方需要被申请人提供具体的、真实有效可公开查询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厂家网站介绍、政府采购网站文件、彩页、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或者演示,必须式完整、证实、有效、可信的公开资料,没有这些证明材料,祁东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2日,祁东县融媒体中心将祁东县XXXX建设项目委托湖南XX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祁东县XXXX建设项目"采购,政府采购编号:祁财采计〔2024〕A011"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期间,湖南XX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湖南XXX咨询有限公司、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人不满意质疑容复,向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内容为: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中有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软件系统升级改造、GIS地图、县级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有线数字电视应急广播适配器、乡镇应急广播前端软件、多模音柱的技术参数为特定的供应商XX量身定、为多模收扩机的参数内定了XX和综合日志审计系统的参数内定了XX信,这是采购人祁东县融媒体中心暗箱操作,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招标,内定了特定的品牌。公示的分项价格表证明申请人的各项质疑全部都成立。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财政局作出祁财字[2024]3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拟投诉处理决定书》和《投诉处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和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述称"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中有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这是采购人祁东县融媒体中心暗箱操作、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招标,内定了特定的品牌。",并提供了质疑函和投诉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XX信公司的产品对相关参数(案涉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中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即排除任何第三方不生产该参数的产品),也不足以证明采购人祁东县融媒体中心"内定"、"指定"、"特定"XX公司、XX信公司产品,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招标人与上述公司及投标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复议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了复议调查,申请人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只是强调只要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相关参数,就是串通投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符合参数要求以自证其无错的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本机关不予采纳,并对申请人述称"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中有多项产品的技术参数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这是采购人祁东县融媒体中心暗箱操作、和供应商恶意串通招标,内定了特定的品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出现XX、多模收录机和XX通等无关申请人投诉内容的文字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按照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上下文理解,XX、多模收录机和XX通应分别为XX、多模收扩机和XX信,该行为属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笔误,不影响该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效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财字[2024]3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财字[2024]333号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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