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审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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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审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劝导教育后及时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通报批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8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3、《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处罚基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额较小,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区分情况在各处罚基准内从轻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8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3、《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2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
3 |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金额较小,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在各处罚基准内从轻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8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4 | 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区分情况在各处罚基准内从轻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8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
5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区分情况在各处罚基准内从轻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8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
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区分情况在各处罚基准内从轻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8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3、《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七、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未造成资金流失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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