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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0 14:55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188号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排污水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1〕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不符合上述免缴排污费的法定条件。

  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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