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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鹏农业)

来源: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18-11-28 16: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 [2018]39

祁东县天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26000020818副本1号(S

法定代表人:徐群华           

地址: 祁东县灵官镇毛桥村5

 

祁东县天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你司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201893日,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司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司地处灵官镇毛桥村5组,现有生猪存栏2000多头,其配套建设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存在渗漏问题,部分养殖废水渗漏直排,群众反映的部分问题属实。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20189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群众投诉件。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局于201810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2018]39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2018]39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祁东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84071970007411280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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