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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鑫利采石场)

来源: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18-11-28 16: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 [2018]38

 

祁东县步云桥镇鑫利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62XL34

投资人:邹东旭   

  址:祁东县步云桥镇堆积村

 

祁东县步云桥镇鑫利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1012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在碎石、传输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无组织直接排放。当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祁环限改字[2018]81号),责令你场按环境保护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1023日复查时,发现你场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衡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群众举报信访件转办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81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2018]38号)告知你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2018]5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予以罚款五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祁东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820113000000003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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