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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1 14:5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 [2020]3


当事人:何志强

身份证号码:430426****09300496        

地      址:湖南省祁东县樟树村新屋1村民小组

当事人何志强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何志强驾驶渣土车(车牌湘DC1903)非法倾倒工业废渣至红旗水库高基岭山沟一车约20吨,另装载一车工业废渣计划继续倾倒。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0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2020]3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2020]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千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                   

  2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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