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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桐子排制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局法宣股     发布时间:2021-03-25 10: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罚决字 [2021]012号

 

 

祁东县桐子排制砂场:

法定代表人:曾玉群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26MA4RG84037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蒋家桥镇腊元村三组

 

祁东县桐子排制砂场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份擅自兴建制砂项目,该项目已投资220万元。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12号)告知你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场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罚款五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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