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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辉虬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大队     发布时间:2021-12-16 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字 [2021]079



湖南辉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PPP2H3X

注册地址:衡东县洣水镇春昌大厦502号

项目地址:衡阳市祁东县归阳镇衡祁村

湖南辉虬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3月28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司位于祁东县归阳镇衡祁村建有一砂石场,该场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湘祁二线船闸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材料。该砂石场废水直排入湘江归阳段。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1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79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7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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