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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康旺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大队     发布时间:2021-12-16 09: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字 [2021]092


湖南康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展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6A2737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鹤铺镇开发区

湖南康旺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当日正在进行经营,你司锅炉使用的燃料为煤炭、木板;且煤炭、木板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92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9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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