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罚决字 [2021]095号
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石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7580286729
地址:祁东县归阳工业集聚区
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7月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司破碎车间破碎2线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包装车间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排气筒排口设置在车间内。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95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9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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