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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来源:大队     发布时间:2021-12-16 0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字 [2021]098



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石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7580286729

地址:祁东县归阳工业集聚区

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7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大量合成罐黑色废渣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贮存在厂区的西北角;且你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17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98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9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十五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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