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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东县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大队     发布时间:2021-12-16 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罚字 [2021]078



祁东县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3448206276

地址:祁东县洪桥镇祁丰大道(开福家具广场对面)


祁东县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接群众投诉, 2021年3月30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司喷漆烤漆房因设备老化,废气处理装置不规范,导致污染物防治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我局于2021年4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78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7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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