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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东县金顺运输有限公司)

来源:大队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罚决字[2021]100号


祁东县金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志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26MA4L76F387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地市镇上游街66号


祁东县金顺运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7月1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你司车辆在给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运输渣土和砂石等物料时没有采取密闭等管控措施,导致物料遗撒,现场扬尘大,污染环境。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营业执照照片、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2021]100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2021]10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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