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罚决字 [2021]077号
周奇林、周黑虎砂场:
当事人:周奇林,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
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灵官镇大同市村5组
当事人:周黑虎,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
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灵官镇大同市村3组
项目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灵官镇大同市村五组
周奇林、周黑虎砂场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3月24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祁东县灵官镇进行巡查时发现,你砂场位于灵官镇大同市村五组,正在进行建设并在生产。经查,你砂场由两当事人周奇林、周黑虎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生产。该项目已投资40万元。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77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7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决定对两当事人作出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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