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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修订)

来源:祁东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6 00:0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国税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衡阳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三条 全局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全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各科室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衡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尚未发布的总局文件、省局文件、市局文件、有关税制改革、税收热点、社会敏感问题等方面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祁东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信息;

2.领导简介:祁东县国家税务局领导简历、分工等信息;

3.全局概况:祁东县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4.主要职责:祁东县国家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等信息;

5.机构设置:祁东县国税系统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计划规划:祁东县国家税务局工作思路、工作总结,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等信息;

7.税收统计:祁东县国税系统分税种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等信息;

8.人事信息:祁东县国税系统中层以上干部任免等信息;

9.行政许可:各级公开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以及祁东县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等;

10.行政处罚:各级公开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以及祁东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公告等;

11.通知公告:祁东县国税系统对社会公众或纳税人公开发布的通知公告事项,主要包括定税公告、欠税公告、遗失公告、限期改正公告、非正常户公告、纳税信用等级公告、许可审批公告、行政处罚公告、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等信息;

12.工作动态:祁东县国税系统税收新闻、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祁东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程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未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单和保密审查的,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载体和方式

 

第十条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祁东县国家税务局子站为祁东县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平台(网址:http://www.hygtax.gov.cn)。祁东县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衡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该平台的建设规划、运行维护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场所。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并配备可查阅政府网站、税务网站的电子设备。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立公共查阅室。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通过政府网站、政务中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杂志等渠道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同步在税务网站和各单位办税服务及时主动公开。

1.政务公开类栏目(领导简介、全局概况、机构设置、计划规划、税收统计、人事信息、政府采购、税收法规、信息公开规定等)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2.通知公告类栏目(税务通知及定税、欠税、遗失、纳税信用、行政许可、许政处罚、限期改正、非正常户、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等)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开。

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每年315日前公开,并报送祁东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

4.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约束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程序规定作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八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考核、评议和通报,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县系统绩效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祁东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祁东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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