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
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7〕124号)和《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统计执法证申请审核、培训考试、核定制发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统计执法证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统一印制、统一核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和省级统计机构,依据《办法》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颁发统计执法证,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核、培训考试、核定制发程序进行。执法监督局和省级统计机构每年集中一次组织培训考试。2017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对象主要为符合资格条件的统计法治工作人员,颁发工作从8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申请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
(一)组织申请
1.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从事法治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统计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表式参见附件1。
2.申请人数。申请人数依据统计执法实践和工作需要确定。2017年申请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下列人数范围内。
(1)县级统计机构不超过3人;
(2)市级统计机构不超过5人;
(3)省会城市统计机构不超过10人;
(4)省级统计机构不超过15人。
3.统筹调配。省统计局在全省统计系统统计执法证颁发限制数量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缩减、调配市县统计机构颁发数量。
(二)组织审核
提出申请的市、县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负责分别对本机构申办统计执法证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办人员,按照会议制度规定,集体研究提出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人员,以本机构正式文件形式,于8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并报省统计局审核。省级人员名单报执法监督局审核,省统计局将根据审核进度,及时将确定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市级、县级统计机构人员名单,反馈申请机构。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1)统计执法证申请表;(2)干部任免表;(3)学历证书复印件;(4)关于学历、编制、职务、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5)关于法律知识、统计业务知识、执法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6)无《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上述(2)(3)(4)(6)应经本机构人事部门确认。
三、培训考试
取得统计执法证,必须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考试实行100分制,考试成绩在65分(含65分)以上,方可取得统计执法证。
(一)组织方式。资格培训和考试一并进行,考试试题由国家执法监督局统一提供。
(二)职责分工。执法监督局负责国家统计局机关、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和省级统计机构法治工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2017年度培训考试将于8月31日前完成,9月10日前反馈有关人员的考试结果。
省统计局会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全省其他统计法治工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2017年度培训考试于9月15日前完成。
(三)考试范围。执法监督局依据《办法》规定,负责制定国家级考试大纲,明确考试命题范围。考试大纲参见附件2。
省统计局会同湖南调查总队负责制定省级考试大纲。
(四)培训工作。省统计局依据国家考试大纲,按照分工安排培训师资、开展培训工作。
(五)考试命题。依据考试大纲,建立国家和省级考试题库,设置单选、多选、填空、判断、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等7种题型。执法监督局负责建立国家考试题库,省统计局会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负责建立省级考试题库。
(六)考试试卷。省统计局组织的资格考试试卷包括两部分试题,由执法监督局分别从国家考试题库和该地区地方考试题库中抽取,地方试题不超过试题总量的20%。
考试试卷中,单选、多选、填空、判断、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的数量构成为20、10、10、10、5、1、1题,分别赋20、20、10、10、20、10、10分。
(七)试卷制发。执法监督局负责统一制卷,并安排专人负责运送至考场。
(八)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九)考务工作。省统计局会同湖南调查总队成立考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省统计执法证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四、核定制发
执法监督局在省级统计机构配合下,具体负责统计执法证的核定制发工作。
五、工作要求
颁发统计执法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统计执法证按期颁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把好统计执法证申办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关、审核关,确保统计执法持证人员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维护统计执法权威。对于各种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统计机构抓紧研究,明确专人,确保本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统计局。
联系人:王亚蓬,0731-82212340,13637490551,电子邮箱,462359467@qq.com。
请各市级统计局确定执法证颁发工作联系人1名,并于8月10日前报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统计执法证申请表
2.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湖南省统计局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 ||||||||
统计执法证申请表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职 务 | | |||
毕业院校 | | 学 历 |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 |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年度考 | | | ||||||
核结果 | | | | | | | | |
违法记录与 | | | ||||||
处分情况 | | | | | | | | |
参加资格 | | | ||||||
培训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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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 | ||||||
简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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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 | ||||||
审查意见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省(区、市) | | | ||||||
统计局或者 | | | ||||||
调查总队 | | (盖章) | ||||||
审核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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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 | | ||||||
审批意见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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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度考核结果为近3年来的考核结果;2.违法记录是指在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记录;3.处分情况是指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处分或因违反纪律受到严重处分并在处分期间的情况;4.工作单位填写至所在处(科、股)。 |
附件2
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章 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
一、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
(二)合理行政。
(三)程序正当。
(四)高效便民。
(五)诚实守信。
(六)权责统一。
二、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设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被处罚人的法定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四、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五、刑法中相关条款
(一)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三)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四)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五)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二章 统计法律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律构成
二、统计法律基本规定
(一)统计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任务。
(二)统计管理体制。
(三)统计法律底线。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统计调查管理制度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四)国家统计标准的制定执行。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公布。
(三)统计资料的保密。
(四)统计信息共享。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配备。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
六、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二)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第三章 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
(一)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调查对象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
(四)涉外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二、统计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 现场执法实务和工作制度
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基本规定
(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体系(国家、省市县、部门)。
(二)统计违法举报制度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报告制度。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五)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二、统计执法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
(一)统计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二)统计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
(三)统计执法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
(四)统计执法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的主要职权。
(五)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六)统计执法证件。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
(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机构和查处范围。
(三)立案。
(四)调查。
(五)处理。
(六)结案。
(七)统计违法案件的移送。
(八)简易程序。
四、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复议。
(二)统计行政诉讼。
五、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
(一)基本的文书种类。
(二)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六、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五章 统计党纪政纪规定
一、党纪规定
二、政纪规定
三、组织处理
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主要指标
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一)检查标准。
(二)检查需要的资料。
(三)现场检查的方法。
二、工业生产总值
(一)检查标准。
(二)检查需要的资料。
(三)现场检查方法。
三、主营业务收入
(一)检查标准。
(二)检查需要的资料。
(三)现场检查方法。
四、商品销售额
(一)检查标准。
(二)检查需要的资料。
(三)现场检查方法。
五、居民可支配收入
(一)检查标准。
(二)检查需要的资料。
(三)现场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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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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