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文件精神,按时完成经济普查各阶段的任务,确保我县经济普查工作圆满成功,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责任目标单位必须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好普查领导机构,行政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并抽调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本着“节约开支,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并列入乡镇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召开经济普查动员会,做好普查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力度。
(四)按规定要求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保证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填表和资料整理。
(五)负责组织好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登记前的清查和正式入户登记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六)严把质量关,保证普查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按时上报,差错率必须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并做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七)认真做好普查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各乡镇普查办公室必须配备能适应普查需要的计算机设备、网络平台和技术人员,以确保普查数据的及时采集和处理。
(八)做到层层建立经济普查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抓好督查督办,做好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九)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的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十)完成县经普领导小组分配的其它工作。
二、奖惩办法
(一)对经济普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并从中推荐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经济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对领导不重视,普查工作不扎实,普查数据质量不合格,以及未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影响全县经济普查进度和质量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三、其他
(一)本责任书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在责任期限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森林管理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变动,按发文变动的时间分别承担各自责任期的责任
(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各一份。
祁东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
办事处和国家森林管理处主任: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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