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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0 16:23

一、统计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核准后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在本区域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   

二、统计执法检查内容为: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贯彻落实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情况;基层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审查或备案,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调查表、修改上级统计报表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制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等。  

三、统计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开展。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移交县统计局处理。   

四、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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