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依法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管理办公室,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监督统计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执行综合统计员变动备案制度。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或调整,应提前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进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经济工作进度分析会,及时掌握了解本区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围绕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统计调研,撰写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
六、 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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