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推动项目全面落实,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了解各项目执行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保证群众受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客观真实,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指标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考核前统一标准,强化考核过程的质量,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奖罚并重,整改提高。坚持考核结果与项目补助经费挂钩,与领导及工作人员奖罚挂钩,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
全县25个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卫所),每个乡镇(街道)抽查2-3个村(居委会)卫生室。
四、考核方法
1、日常监测数据核对(乡、村相关报表、数据);
2、进展情况(项目完成情况、乡村绩效考核情况、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现场抽查考核(现场抽查、查阅资料、电话随访、入户核查和组织考试等方式进行)。
4、乡村考核结果运用(拨付村级资金是否与劳务费挂钩,并有拨付依据)。
五、考核内容和评分
1、考核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和省、市相关规定,按照《祁东县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考核。
2、考核评分:全年综合得分=考试得分10%+季度督查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完成情况10%+半年考核30%+年终考核50%,共计100分。
六、考核结果与应用
(一)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卫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列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核拨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财政补助经费和核定公卫办人员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并与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全年综合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按核定补助 总量金额补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按得分每少1分核减全年公卫经费的1%,工作人员减少5分,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3%。对考核综合得分合格的前6名单位设一等奖一个单位,奖励人民币30000元,二等奖二个单位,各奖励人民币20000元,三等奖三个单位,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后三名的单位领导诫勉谈话,在每年年初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会议上作后进表态发言,连续二年排名靠后的,三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免去相应职务,工作人员待岗或调离。
(二)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县卫计局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并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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