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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来源:中央财政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09-14 0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级、县级财政部门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统一部署。

第三条   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月份为每年4月至12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地方上解支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当年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六条   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考核:

 

第七条   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考核:

 

第八条   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考核:

 

第九条   地方财政运行分析考核:

 

其中:上报材料数为当年截至当月底上报财政部预算司的地方财政运行分析材料篇数,被采用数为财政部预算司采用上报或作为参考材料的篇数。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地方财政运行分析按考核结果从高到低排名,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按考核结果从低到高排名。考核结果将按月向各地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同一项考核结果连续3次排名居后5位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工作改进方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排名持续靠后的地区,财政部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约谈。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规定,上述考核结果将作为每年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需地方配合提供的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数据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实施,由财政部预算司负责解释。2017年5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地方财政收支考核暂行办法》(财预〔201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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