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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注解-第37条信访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5

信访园地|信访条例注解-第37条信访建议

北京市昌平区信访办   2017-11-24 14:44:15

条文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注解

本条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的报告义务和提出建议权。当前信访工作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特别是群体性事件是政策问题造成的。政策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政策不健全;二是政策不合理;三是政策不衔接。对于涉及政策性问题的信访事项,如果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会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这种因政策性造成的信访问题,当地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政策的制定机关反映,从政策角度入手,解决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避免矛盾的激化。

本条例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由于实践中经济社会生活非常复杂并处在不断变动过程中,静态的政策(特别是那些决策过程中科学性民主性不够的政策)有时会不适应实践的需要,这时就需要对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就是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信访工作机构往往比较了解信访事项发生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的关键是什么,知道处理信访事项的症结所在,更能找出引发信访事项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利于有关信访事项的及时和彻底解决。

[摘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第四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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