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信访 2017-11-14 17:2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知,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05年1月10日
立法目的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一、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修订《信访条例》,旨在加强和完善这一性质和作用。其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信访工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吸取民智、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改善党群、政群、干群关系,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其二,通过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其三,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树立党和政府执政为民、依法办事的形象,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其四,畅通信访渠道使利益受损的群众有地方诉苦,有地方申辩,有地方求助,甚至有地方发泄怒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理顺群众的情绪,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条例》重要的价值取向。信访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反映意见、建议,提出投诉请求和主张自己的权力、利益,而是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为因行政权力滥用导致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因此,《信访条例》不仅仅要求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当,对利益受损的公民和群众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补偿,而且规定严格追究引发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止种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意见、建议,提出投诉请求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随意剥夺。
三、维护信访秩序。
一是对扰乱信访秩序和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未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差,工作实践中尺度难以把握;二是由于信访部门与相关部门在规定信访工作秩序方面责任不清、协调不畅,一些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订《信访条例》将维护信访秩序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为修订重点。这意味着国家将畅通信访渠道作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职责,并力图通过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机构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无阻,为信访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同时,进一步明确公民在提起信访事项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以更好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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