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坚决依法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五、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九、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的;
十二、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十三、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十四、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十五、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
十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七、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祁东县人民法院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公安局 祁东县司法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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