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制度
一、接待
(一)接待内容和范围:
1、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反映我县改革、发展和其它重大问题;
3、按政策规定应予以解决,但有关部门久拖不决的问题;
4、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
5、按政策规定应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接待要求
1、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认真做好登记。
2、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党的政策。
3、对接待内容及时整理,并送各主管领导阅示。
二、立案
(一)立案的原则:一是信访者所提问题重要,事实具体而典型,不容忽视或拖延的;二是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有必要查明情况、研究处理的;三是集体访事件。
(二)立案的类别:一是上级交办的;二是本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处的;三是新闻等有关单位要查处结果的;四是本单位筛选并经局领导同意要查处结果的。
(三)案件格次:分为中央立案(国家信访局及其它部委)、省立案(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信访局及省级其它部门)、市立案(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信访局)、县立案(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信访局)。
三、办案
(一)办案原则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处理恰当。
(二)办案方式
1、交办:按照“属地处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需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统一由信访局以案件批办单的方式交有关单位办理,批办单的内容应明确接谈问题、办理要求、承办单位、限结时间。
2、直办:个别案件不宜转办查处的,由信访部门直接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协办: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三)办案要求
1、各承办单位要在接到批办单五日内将涉及本乡镇、本部门案件的包案领导、办案人员、结案时间书面报告信访局。
2、查结时限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如期报结,需延长时限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信访局批准;未明确查结时限的,应本着“大要案三个月查结,一般案件一个月查结,急案速查速结”的要求办理,决不能推拖或顶着不办。
四、督办
(一)督办的原则:以不延误结案时间为目的,在案件发出10天后开始督办。
(二)督办的方法:采取会议督、电话督、发函督、简报督、派员督等多种方法,对疑难案件和边缘案件,也可采取现场办公召开协调会等办法进行督办。
(三)督办制度:信访局每月通报一次,每半年分析、评比、通报一次立结案情况,表扬先进,批评后进。
五、报结
(一)结案的原则:结案报告必须回答清楚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文书格式规范,文字准确简洁,一案一文。
(二)结案时限:除立案单位明确要求时限的外,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时报结的,要说明原因,提出新的结案时间,及时书面报告立案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三)结案方法:县以上立案,必须有当事人签字同意和包案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县联席办,县联席办研究同意后,分送批案领导或转呈上级部门。
(四)报结份数:报结案件要以正式文件打印上报,省以上立案一式八份,市立案件一式五份,县立案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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