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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举报线索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16: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举报线索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线索,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祁东县医疗保障局对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线索处理实行严格保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局反映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业务承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线索来源范围

第五条 举报线索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等。

第六条 畅通举报电话、网络、信件等举报渠道(见附件1),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系统,及时做好举报台账统计。

第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举报范围;

(一)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二)其他违反经办管理规定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的举报范围: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一)医疗机构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患者,强行要求患者出院、转院、自费住院或强行拒绝住院等;

十二)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个人的举报范围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线索,予以受理:

(一)属于医疗保障监管职责范围且未超过追诉期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被举报人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具体行为之一的具体事实,或相关医疗保障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他具体事实;

(四)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线索;

(五)无本办法第十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线索,医疗保障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已经受理的举报线索,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三)已经办结的举报线索,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

(四)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五)反映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由或正由其他医疗保障依法处理,或已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七)匿名举报且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被举报人主体灭失的;

(九)举报线索内容不具体,无具体被举报人及违法事项或超过追诉期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保障经审核认为举报线索中部分事项属于受理范围,部分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作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医疗保障受理举报线索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受理、办理

第十 举报线索统一归口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包括各渠道受理举报信息办、移送、网上回复举报案件),局基金监股负责基金监管相关的已受理案件处理、汇总、上报。局基金监管中心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受理由基金监管中心负责人初审,局基金监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举报需要立案调查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问题重大或影响恶劣的应报局党组研究。

第十 由本级受理并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一)进行行政立案调查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进行协议处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在办理结果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以下办理过程不计算在举报线索办理期限内:

1、举报线索审批和移交管辖所需时间;

2、委托第三方技术鉴定或财务审计所需时间;

3、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4、请法院和上级政府、部门释法或明确政策所需要时间;

5、移交公安部门刑事侦查,不予立案退回处理所需时间;

6、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举行听证、复议、诉讼所需时间。

第十 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举报材料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举报线索举报情况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漏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举报线索涉及纪检监察、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的,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办理,也可移交给相关部门办理,并跟踪办理进度,了解办结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监管中心在举报线索办结后,应当制作举报线索处理报告。本级受理举报线索案情达到要情上报条件,或办结上级交办举报线索后,还应将举报线索处理报告上报至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所有有效举报,均应建立案卷,按举报时间顺序登记备查,并且记载举报时间、渠道、详情、受理情况等信息。对于不予受理举报,要记录不予受理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对于受理的举报,且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的,应当将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在举报时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本单位名称有具体的联系方式的属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举报。

对于实名举报,需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对于匿名举报,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线索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线索办理过程中,发现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纪检部门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告知”,包括纸质告知以及通过平台短信等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告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祁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举报电话:0734-6373655

邮箱:11359969@qq.com

举报联系地址:祁东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祁东县莲花西路892号

 

祁东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祁医保发【2024】22号-祁东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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