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祁东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检查 | 祁东县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祁东县医保监管中心 | 县域内定点7家私立医疗机构和180家定点零售药店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1次,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违规问题线索或者举报线索会临时增加检查频次。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柜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434-6373655电子邮箱:11359969@qq.com)或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6309296,电子邮箱:qdsfxz@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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