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
,
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
2014
〕
123
号)等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项目经理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记分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从每年度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止
,
为期
12
个月
,
满分
12
分
。
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
12
分的
,
记分自动清零。所有记分记录存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第五条
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以及严重程度
,
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
12
分、
3
分、
2
分、
1
分四种
。
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
累加分值。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次记
12
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第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次记
3
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
;
(二)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
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第八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次记
2
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的
;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
(四)挪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
;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
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
(七)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
(八)现场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一次记
1
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
(二)未制定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
明确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职责,并严格执行的
;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
或由他人代签的。
第十条
被认定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经理
,
凡涉及上述记分项目的应按本细则进行记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人员要根据违反规定的事实
,
向项目经理当面发出记分告知书(见附件
1
)
,
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
,
应当在收到记分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
向记分单位提出申诉。记分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复查
。
复查记分情况无误或未提出申诉的,
向项目经理发出记分决定书(见附件
2
)
,
并将记分录入
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
记分单位应妥善保存好申诉、复查等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记分决定后出现争议
,
由监管该工程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对出现失实或失误的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核实情况详细报告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四章 记分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监督执法人员
在检查中
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
;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
6
分但不足
12
分的
,
记分单位应当对项目经理进行约谈,按规定认定上报其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并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
,
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由记分单位责成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
,
按规定认定上报其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本周期所有记分决定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按记分程序、记分项目和标准记分
;
记分单位对项目经理提出的记分申诉应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复查,应加强记分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记分单位应将监督执法人员落实本细则情况纳入监督规范化考核
。
发现监督执法人员对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记分的,监督规范化考核应予以扣分
,
情节严重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记分单位应加强记分申诉复查和结果运用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分管理工作情况。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检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记分管理情况。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记分管理情况。
检查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
,
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1
2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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