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收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收费,保障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26号)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取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管理,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样本附后),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省会城市1.2‰,其他省辖市1.7‰、县市2.3‰),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做到亮证收费。
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严格财会制度,保证此项费用全部用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服务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经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督机构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接受物价、税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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