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4〕15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项整治,
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我厅今年3月下发《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58号)要求各地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但根据我厅今年上半年质量安全督查的情况来看,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衡阳、娄底、永州等地专项规划仍未出台,“黑站”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部分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大量隐患,三是部分地区和个别项目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和实体结构质量受控程度不高,
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厅决定2014年7月-10月进行混凝土质量集中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
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甚至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监管信息平台,
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监管,督促其进一步提高认识,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理,
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抓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重点查处无资质或超资质生产、无电子计量设备或计量不准确、试验室质量检测设备配置不到位、技术质量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规情况。
2.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是否建立完善了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重点查处是否存在产品采用的水泥类别和混凝土用途不适应、砂石颗粒级配不良、砂石含泥(或泥块)量过大、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等掺合料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影响产品质量的违规行为。
3.核查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产品出厂质量控制情况:重点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是否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重点查处配合比审批程序不到位、随意调整配合比、采用阴阳配合比、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水胶比过大、胶凝材料含量不足、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掺量超标、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混凝土质量出厂检验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严禁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
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
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制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
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
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专项治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场验收情况的核查:核查使用单位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验收台帐、进场时对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塌落度等进行检测验收记录。
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留置试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试块、试块取样方式和唯一性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现场无标准养护室(箱)或面积过小或养护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同条件养护试块不放在相应结构或构件部位进行同条件养护、无试块养护记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
2.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等情况的抽查。
重点查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水胶比过大、振捣不密实、施工缝随意留置、养护覆盖不及时、养护时间不足、混凝土构件开裂、无拆模试块强度报告等违规行为。
3.加强对现场已达龄期预拌混凝土实体构件强度的回弹等检测抽查。
重点查处梁板等构件实体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提前拆模和实体构件混凝土已达龄期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摸清辖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底数及其产品使用情况,
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安排如下: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和相应检测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此通知后应组织力量对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进行专项整治,
采取飞行检查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执行限期整改的应立即勒令停产、停工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在当地政府建筑信息网及媒体予以公示。
3.我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州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情况将纳入季度和年度考核;并将不定期对各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飞行检查,
对于发现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检测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和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及媒体予以公示。
请各市州严格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
并将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情况(相关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于2014年10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我厅将结合督查及各市州上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和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予以公示。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