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住建局 >>法规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6 00:0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4〕21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省质安监总站:

近期,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组织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未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力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含乡镇)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切实解决中低层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是安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其质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 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工作中, 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功能适用、无质量常见问题的质量监管工作目标。各地质量监管机构要以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 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办法,明确质量监管工作要求, 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各监管环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 严格执法,认真把关, 狠抓落实,为人民群众交出满意房、放心房。

二、 严格履行程序, 切实把好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工程开工前,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 以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合格;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要求, 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73号)要求开展质量专项治理。 在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时,要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验收、分户验收、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涉及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与正常使用功能的内容作为重点审核把关, 纳入归档资料备查。

三、严格过程质量监督, 确保工程质量

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应以日常质量监督小组定点定人为监督主体, 实行层级监督部门巡查抽测、质量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质量执法监管模式。日常质量监督小组应按批准的监督方案、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每个项目每个月不少于2次的要求, 对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时下发监督执法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 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层级监督部门,采取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进行再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应加强地基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的质量抽查及一线监管人员质量监督规范工作绩效考核。保障性住房专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监督机构层级监督部门对一线质量监督人员检查考核及项目监督覆盖率考核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机构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 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质量监督方案及时下达给各方责任主体,组织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施工及质量负责人进行监督交底, 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方式、基本要求;

2.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建质〔2014〕124号文件及省厅监督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核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次监督抽查应按照开工审查核准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 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符合性进行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多点执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对发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我厅监督规范化管理要求实施现场质量监管:核查项目开工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 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控制,对材料进场验收、试块试件留置及检验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场检验验收及其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建立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及台账建立等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标准养护条件和同条件试块留置等;监督抽测实体工程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实施质量控制情况; 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湘建建〔2010〕29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的通知》(湘建建〔2010〕332号)要求,监督抽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构件的质量控制, 核查重要分部验收、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安全。

4.严格按照《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湘建建函〔2014〕73号文件要求, 对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前进行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抽测、按照1%的比例且不少于3套的要求进行分户验收监督抽测,加强对裂缝、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验收控制, 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基本使用功能。

5.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要求,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责令改正,形成监督报告。 将分户验收和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验收评估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归档资料备查。

责任质量监督人员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要求认真履行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管工作职责, 并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 结合本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制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严格层级监督,切实落实项目负责人和责任监督人员的终身责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