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祁东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祁东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区内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祁东县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水利、房产、人防、审计、城投、林业、监察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二)负责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优惠政策、规费减免、重大项目的投融资方案等;
(三)协调处理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需要,明确单个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议方案;
(二)协调组织县城投中心、县财政部门提出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
(三)受理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业主优惠政策的申请,向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建议方案,协调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负责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 措施。
第六条 洪桥镇人民政府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及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城控制性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投中心及洪桥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经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建设局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单个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达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予以安排,列入工程决算成本。
第八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洪桥镇政府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建设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县政府成立县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估、概算评审和勘查设计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县城投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归集制度。县政府设立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属于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归集后全额拔入县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代建(BT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全额投资建设县城市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县政府同意,以适当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县政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在3年内分别按50%、25%、25%的比例予以出资回购,并对核定的建设期和偿债期的投资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其他社会团体、外资、民间资金投资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县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上浮50%予以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鼓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者参与土地开发竞拍,县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引进外资或民间资金用于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引进资金总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构筑物,需拆迁的要按规定拆迁。
(一)公、私房屋拆迁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
(二)按照工程建设规划需拆迁的各种管(杆)线,原则上由管(杆)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拆迁和重新铺设。
(三)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期限内将需要拆迁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拆迁人应妥善制定被拆迁人生产、生活、办公的过渡方案。
第十六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所涉规费收取按照县政府根据上级规定落实的统一标准收取。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水利、房产、环保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基建情况及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月、季、年向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本月基建工作动态、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附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 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于次月10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汇报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出。
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印一期项目建设简报,并按要求编写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报送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十九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二十条 县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对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评工作。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监理由县建设局组织公开招标选定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费用列入工程成本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但不超过预算或超过预算5%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县建设局审核确定。超过预算5%以上(含5%)的,由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县财政、建设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核。竣工资料移交县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四条 重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业主与县政府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洪桥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征地拆迁安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对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设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直接与评先评优、提拔重用及奖惩等挂钩。对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县政府给予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奖励;对个别表现十分突出的优秀干部,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推荐提拔重用。对组织不力、未完成任务并对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提出诫免或免职建议。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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