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16〕19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文件精神
,
切实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全面清查工作
。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
其他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
,
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在已有清理成果的基础上
,
进一步做好清查工作,坚持“一个企业不漏、一个项目不漏”原则
,
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
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
;
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二、确保按时返还保证金
。
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
确保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
,
收取单位应立即返还,确保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
。
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
,
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
,
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三、严格规范保证金管理
。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根据有关规定
,
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
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未经国务院批准
,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
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
。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各地要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
积极组织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银行衔接。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
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成立省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城乡建设厅
。
省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小组要会同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
精心部署,落实责任
。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
,
切实将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省直项目的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和保证金“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
。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
,
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
省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
,
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
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
省清理保证金工作小组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举报电话:0731—88950191,举报电子信箱hnszjtbzjql@163.com)
。
各地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
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
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省直管项目保证金清理规范情况的汇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包括省直管县)清理规范情况的汇总
。
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汇总表》
。
2017年1月10日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
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
,
于2016年11月9日前报省住房建设厅建管处(联系人:叶昂,电话:0731—88950191
,
传真:0731—8895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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