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城建档案馆、祁东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行业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2015]1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与祁东县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附件1),确定工程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培训的档案从业人员,明确工程档案编制责任。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向祁东县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纸质档案原件、电子档案,并申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见附件2)。凡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我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取消上报优质工程等奖项资格,视其情节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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