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单位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在祁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自然资源领域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 |
2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采矿权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自然资源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 |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 |||||||||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四、(二),四、(三); | |||||||||
6、《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 | |||||||||
3 | 对城乡规划许可的监管 | 对“一书三证”的核发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已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自然资源领域 | 1.《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3-4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2.《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11条、第五章第51条、第53-57条、第六章第60-61条。 | |||||||||
4 | 对临时使用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监管 | 对临时使用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行政强制 | 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 | 实地核查 | 县自然资源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 行政执法大队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35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 | |||||||||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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