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测绘处 成勇翔;联系电话:0731-89991235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5日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湘自资规〔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指导监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核实、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价、上报本行政
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填报信用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信息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一级不良信息、二级不良信息和三级不良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按季度征集,征集途径如下:
(一)测绘资质单位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主动申报;
(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公开;
(四)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享;
(六)经查实的公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
(七)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
填报单位对所填报的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定,记录不良信息要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为依据,并将计分情况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一个评定周期内,获得资质未满三个月或已注销、吊销的单位不纳入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年度基础分值为75分,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减分。
信用等级分为四等九级。详见下表:
等次 | 等级 | 评分区间 |
优 | A | 信用分>90 |
A- | 85<信用分≤90 | |
良 | B+ | 80<信用分≤85 |
B | 75<信用分≤80 | |
B- | 70<信用分≤75 | |
中 | C+ | 60<信用分≤70 |
C | 50<信用分≤60 | |
C- | 40<信用分≤50 | |
差 | D | 信用分≤40 |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单位:
(一)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受到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以外其他行政处罚;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因测绘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上年度信用等级信息。相关评价信息按有关规定依法查询。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信息计分情况或信用等级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信用信息相关情况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纠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信用等级发布生效6个月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A、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频率或免除抽检;
(二)在测绘地理信息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对C-、D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惩戒性措施的;
(二)不得参与当年度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
(三)直接纳入下一年度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必检单位。
第十八条  在本行政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并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不进行信用评定。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分别报送至自然资源部、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息  类型 | 评价项目 | 代码 | 指标内容 | 计分标准 |
基本信息 | 注册信息 | 1-101 |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本信息不计分 |
资质信息 | 1-102 |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 ||
良好信息 |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良好信息 | 2-101 | ①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援疆援藏、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②为政府提供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③遵守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合同约定完成业绩且无经查实不良举报 | ①项加2分/次 ②项加1分/次 ③项加3分/次 (最高不超过6分) |
2-102 |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合格且样本质量达到优级 | 国家级检查加10分,省级检查加5分,市级检查加3分 | ||
信用等级信息 | 2-201 | 上一信用评价年度信用等级达到A-及以上 | 加1分 | |
2-202 | 截至上一信用评价年度,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达到A-及以上 | 加2分 | ||
2-203 | 截至上一信用评价年度,连续三年信用等级达到A-及以上 | 加3分 | ||
不良信息 | 一级不良信息 | 3-101 | 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的 | 扣0.5分/项目(最高不超过5分) |
3-102 | 不及时、准确填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统计信息以及测绘资质单位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未在三十日内申请更新的 | 扣2分/次 | ||
3-103 | 因测绘地理信息有关不良行为(除二级、三级不良信息涵盖行为)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扣5分/次 | ||
3-104 | 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 扣5分/次 | ||
二级不良信息 | 3-201 | 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专业类型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运行、落实不到位,逾期未改正的 | 扣6分/次 | |
3-202 |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被依法责令限期汇交的 | 扣6分/次 | ||
3-203 | 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扣12分/次 | ||
3-204 | 因测绘地理信息有关不良行为(除三级不良信息涵盖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 扣12分/次 | ||
三级不良信息 | 3-301 |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 | 扣15分/次 | |
3-302 | 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 扣15分/次 | ||
3-303 | 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设备和仪器从事测绘活动的 | 扣15分/次 | ||
3-304 | 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让或违规分包的 | 扣15分/次 | ||
不良信息 | 三级不良信息 | 3-305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 扣15分/次 |
3-306 | 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或运行维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扣20分/次 | ||
3-307 | "双随机、一公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或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 扣25分/次 | ||
3-308 | "双随机、一公开"涉密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监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 扣25分/次 | ||
3-309 | 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或伪造、变造测绘成果的 | 扣4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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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印发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测绘处 成勇翔;联系电话:0731-89991235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5日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湘自资规〔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指导监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核实、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价、上报本行政
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填报信用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信息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一级不良信息、二级不良信息和三级不良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按季度征集,征集途径如下:
(一)测绘资质单位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主动申报;
(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公开;
(四)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享;
(六)经查实的公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
(七)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
填报单位对所填报的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定,记录不良信息要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为依据,并将计分情况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一个评定周期内,获得资质未满三个月或已注销、吊销的单位不纳入评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年度基础分值为75分,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减分。
信用等级分为四等九级。详见下表:
等次 | 等级 | 评分区间 |
优 | A | 信用分>90 |
A- | 85<信用分≤90 | |
良 | B+ | 80<信用分≤85 |
B | 75<信用分≤80 | |
B- | 70<信用分≤75 | |
中 | C+ | 60<信用分≤70 |
C | 50<信用分≤60 | |
C- | 40<信用分≤50 | |
差 | D | 信用分≤40 |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单位:
(一)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受到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以外其他行政处罚;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因测绘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上年度信用等级信息。相关评价信息按有关规定依法查询。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信息计分情况或信用等级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信用信息相关情况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纠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信用等级发布生效6个月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A、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频率或免除抽检;
(二)在测绘地理信息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对C-、D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惩戒性措施的;
(二)不得参与当年度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
(三)直接纳入下一年度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必检单位。
第十八条  在本行政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并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不进行信用评定。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分别报送至自然资源部、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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