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公 告
祁国土征补字[2014] 00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祁东县风石堰镇大坪村20511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2013)政国土字第2732号
二、征收土地位于祁东县风石堰镇大坪村。
三、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风石堰镇大坪村20511平方米,(其中水田12125平方米、林地1854平方米、园地1776平方米、农村道路158平方米、坑塘水面3584平方米、田坎375平方米、建设用地639平方米)。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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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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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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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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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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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衡政发[2010]15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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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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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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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衡政发[2010]15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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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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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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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衡政发[2010]15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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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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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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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衡政发[2010]15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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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及房屋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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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市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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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土资源局用地股(联系电话:0734-6257161)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已种农作物和渔塘自行处理。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祁东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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