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祁政通[2014]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祁东县人民政府在河洲镇陶金村、河洲村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以 [2013]政国土字第2731号审批单批准。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位置:征收土地位于祁东县河洲镇陶金村、河洲村。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祁东县河洲镇河洲村共128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35平方米(水田7120平方米,林地91平方米,农村道路137平方米,坑塘水面3251平方米,沟渠16平方米,田坎22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576平方米,殡葬地184平方米,未利用地1257平方米。
祁东县河洲镇陶金村共42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53平方米(坑塘水面2253平方米),未利用地2027平方米。
祁东县河洲镇河洲村共42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53平方米(水田2289平方米,坑塘水面1793平方米,田坎71平方米),宅基地53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及房屋安置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的标准执行;房屋安置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房屋产权证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祁东县双桥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联系人:陈美桂 联系电话:13170333218)。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祁东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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