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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祁政通【2014】0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8 11:18

祁东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祁政通[2014]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祁东县人民政府在河洲樟木村、新铺村、黄冲村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1231日以 [2013]政国土字第2731号审批单批准。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位置:征收土地位于祁东县河洲樟木村、新铺村、黄冲村。

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祁东县河洲樟木村138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742平方米(水田4291平方米,旱地3464平方米,林地4279平方米,农村道路50平方米,坑塘水面527平方米,田坎13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48平方米,殡葬地947平方米。

祁东县河洲新铺村59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31平方米(水田2580平方米,旱地461平方米,林地123平方米,农村道路67平方米,坑塘水面645平方米,沟渠76平方米,田坎79平方米),宅基地1851平方米,未利用地65平方米。

祁东县河洲黄冲村34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1平方米(水田538平方米,林地403平方米,农村道路34平方米,田坎16平方米),宅基地17平方米,未利用地2418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及房屋安置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的标准执行;房屋安置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房屋产权证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祁东县双桥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联系人:陈美桂  联系电话:13170333218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祁东县人民政府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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