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祁政通[2014]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祁东县人民政府在双桥镇哨町村、秧塘村、石子塘村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以 [2013]政国土字第2731号审批单批准。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位置:征收土地位于祁东县双桥镇哨町村、秧塘村、石子塘村。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祁东县双桥镇哨町村共24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平方米(农村道路6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515平方米,其他草地1851平方米。
祁东县双桥镇秧塘村共183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990平方米(水田4714平方米,旱地2576平方米,果园947平方米,林地5036平方米,坑塘水面452平方米,沟渠86平方米,田坎179平方米),工矿用地415平方米,宅基地3709平方米,未利用地270平方米。
祁东县双桥镇石子塘村共121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428平方米(水田1858平方米,旱地961平方米,果园987平方米,林地4106平方米,坑塘水面459平方米,田坎57平方米),宅基地1415平方米,未利用地2283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及房屋安置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的标准执行;房屋安置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房屋产权证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祁东县双桥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联系人:周玮琦 联系电话:13487347310)。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祁东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祁东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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