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16〕41号
白地市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筹资方案
各村(居)委会:
根据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镇2017年医疗筹资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镇实际,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希各单位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以增强全民医保意识,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各村、居委会参保率必须达到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见附件)应参保人数的95.35%以上。
二、筹资原则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人平筹资总额不低于57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2017年以后年度参保缴费标准按省定筹资政策调整执行。
(三)参保方式
1、城乡居民均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全部参保,不允许有选择性的个别参加。参保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的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干部上门收缴。
2、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体在学校所在地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3、鼓励城乡居民家庭为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参保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以出生28天(含28天)内办好户籍手续后参保,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超过28天的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
4、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筹资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后,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
5、五保户、残疾人(一至四级)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基金由县民政局、县残联从相关经费中解决,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捐助,为本地城乡居民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
(四)参保时限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缴费制定,规定时间段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
(四)、奖惩办法
为推进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对村实行奖惩措施。
奖励
第一批结帐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止。
第二批结帐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止。
1、各村(居)委会筹资工作经费以0.6元/人为基数。
2、各村(居)委会、这次以新村单位为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分配任务90%以上的,参照原村合并个数,按700元/(原)村奖励新村;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分配任务90%以上的,按500元/(原)村奖励到新村;完成分配任务数90%以下的新村不予奖励。
惩罚
充分相信新村两委干部均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本次收缴不作处罚,但是要严格按照新村目标管理考核,低于分配任务数80%的村本年度不评先评优。
(五)、纪律要求
1、镇包村干部须下村加强宣传力度,协助村干部收缴农村医疗合作资金。
2、各村(居)委会必须使用统一票据,资金及时上解,不得挪用。
3、农合办公室必须强化优质服务,使群众满意。
4、各村(居)委会基础台账登记清楚,字迹规范,认真严肃,不出差错。
5、严禁村(居)委会胡乱出具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农合资金。
白地市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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