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15〕15号
白地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职能部门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安监站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12、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镇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出所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所
1、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含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含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7、牵头组织推广全镇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8、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城建所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3、负责将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5、牵头组织推广全省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6、负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参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所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5、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电站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4、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8、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教管办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卫生院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6、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劳务站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6、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文化站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财政所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林业站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工商所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4、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广播站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视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统计站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铁路站
1、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3、承办上级铁路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电力站
1、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2、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3、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4、负责原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6、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
9、承办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电信
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经贸办
1.协助派出所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综治办及司法所
1.负责安全生产纠纷、事故的调解。
2.负责督促各村(居委会)开展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信息摸排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3.协助交通办开展营运车辆、二轮及三轮摩托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协助交通办查处手续不齐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违法行为。
5.协助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工作。
6.协助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二十一、农业综合服务站
1、农技站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上级执法部门对生产、销售违禁高毒农药和剧毒急性杀鼠剂等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农副产品质量、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协助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农机站
(1)负责农用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机驾驶员等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负责全镇农用车、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其他
1.相关人员在责任期内发生变动,由继任人履行职责。
2.相关部门如有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到位,按照与上级部门业务对接原则执行。
白地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