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14〕22号
白地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地市镇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白地市镇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白地市镇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白地市镇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祁东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白地市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责任书》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村(居委会)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包组村干及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是具体责任人。各村(居)委会每年向乡镇政府递交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组及相关农户。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村(居)委会森林防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成立村级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且每年组织召开大会,安排部署本村(居委会)森林防火工作。
(二)负责本村的防火宣传、教育,在春节、清明节期间,林区村要有专人轮流上路或巡山执勤,鸣锣警示防火;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内从事炼山、烧土坎、堆沤火土灰等野外用火活动;组织村民在坟山周围开设森林防火线;落实好本村痴、呆、弱智及精神病患者的管理监护人。
(三)村委会主任是村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村要确定1名森林防火信息员,并配备10名以上森林防火联防队员。防火经费应当筹集到位。
(四)森林防火期间,村(居委会)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通信工具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畅,并安排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每天定期对山头进行巡查。
(五)发现火情后,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保、迟报,延误战机。
(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全体村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科学组织村民扑救森林火灾。
第八条 驻白地市镇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是:
(一)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人。
(二)负责做好驻点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森林防火过错责任单位和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村(居)委会及其森林防火指挥小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一)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的;
(三)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照《白地市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
(四)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在《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时间内或者未到达火场靠前指挥的;
(五)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六)未按《森林防火责任书》要求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和村级信息员薪酬的;
(七)未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白地市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及其森林防火指挥小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
(一)年度内在该村发生三次以下受害森林面积在
(二)发生一起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第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村两委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书面检查:
(一)年度内该村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在
(二)发生一起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第十三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村两委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在
(二)发生一起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第十四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村两委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两次受害森林面积在
(二)发生一起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证据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调查的;
(四)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行为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动说明过错责任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社会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过错行为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
(一)年度内,在本镇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村,2小时内自行扑灭没有蔓延到其他村且过火面积不大的不扣减该村防火保证金,如发生森林火灾面积过大的扣减保证金1000元/次;需由镇组织专业扑火队扑救的,经现场议价,其经费由所在村负责60%,且扣减保证金1000元/次,并从年度工资中扣减村干部工资200元/次/人;火灾蔓延到其他村的,2小时内由火灾起点村单独或者协同涉及村共同扑灭且面积不大的不扣减该村防火保证金,如森林火灾蔓延至其他村面积过大的扣减保证金1500元/次;需由镇组织专业扑火队扑救的,经现场议价,其经费由起火点村负责80%,且扣减起火点村保证金1500元,并从年度工资中扣减村干部工资300元/次/人。由其他村的森林火灾蔓延过来而导致本村森林火灾的村,2小时内自行扑灭且面积不大的不扣减其森林防火保证金,火灾面积过大的扣减保证金500元/次,需由镇组织扑火专业队扑救的,经现场议价,其经费由该村负责40%,且扣减保证金500元/次,并从年度工资中扣减村干部工资100元/次/人。
(二)凡需县森林扑火应急分队支援扑救的,由村支付每台次车辆交通费200元,人平扑火补助60元。
(三)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防火”的原则。有生态公益林的村,出现1次森林火灾,扣该村过火面积当年生态林补助;待生态林的火烧迹地全面更新造林,且造林成活率达到要求后次年予以补发。
(四)本条款三项所列资金,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2月中旬据实造册交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从县下拔到村的年度经费中一次性扣除,并存入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对损失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作出鉴定,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管辖的森林火灾和案件直接管辖。
启动追究行政责任的相关程序按国家及县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需要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镇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过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指森林防火责任书签订年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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